各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师高度重视,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原则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各师初评产生的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先进集体报审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光盘)报兵团人社局就业处。各师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 系 人:王萱
联系电话:0991-2896204 289692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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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
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国农工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指引和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各地涌现了一大批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勤奋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在为农民工服务的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疾病防控、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社区服务等基层公共服务组织和窗口单位中也涌现出一大批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
为宣传广大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努力工作,提升素质,发奋进取,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尊重农民工的氛围,根据国发〔2006〕5号和国发〔2014〕40号文件关于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要给予表彰奖励的精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15年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一)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农民工。
(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和国发〔2014〕4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政策,在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管理、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社区服务、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和窗口单位。
二、评选条件
(一) 全国优秀农民工。
1.参加评选的农民工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或就近转移就业三年以上,从事非农产业或在农业企业务工的劳动者。
2.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团结互助,在工作单位或当地社区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取得优异的业绩,在某一行业或省(区、市)内居于前列,发挥排头兵的作用;或者品德优秀,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文明素养,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
2.认真履行职业,坚持群众路线,勇于改革创新,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发展等方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实效,工作成绩显著,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
3.团队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上述评选条件进行细化。
三、评选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公示和审核,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面向基层,优中选优。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全国各地广大农民工和为农民工开展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在基层和一线岗位工作的农民工要占80%以上,要有一定名额的女性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农民工。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人代表不在评选范围之内,企业班组长、车间主任、作业队长等一线岗位管理人员可参加评选。首次全国评选表彰时被评为优秀农民工和先进集体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要以基层单位为主。有条件的省(区、市)在本辖区范围内按一定比例进行评选。
(三)发扬民主,广泛推荐。各地要按照分配名额,认真组织开展推选工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推荐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农民工也可以自荐或互荐。优秀农民工推荐对象应为本地就业的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应为辖区内所属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推荐优秀农民工要兼顾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农民工,推荐先进集体要兼顾各部门各行业,均衡考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比例。
四、表彰数量和名额分配
共表彰全国优秀农民工1000名,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100个。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名额分配主要参考各地区农民工就业人数确定,兼顾东中西部以及少数民族等方面的总体平衡。(详见附表1)
五、表彰形式
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颁布表彰决定。召开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向全国优秀农民工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章,向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
六、时间步骤
(一)地方初评。各地区按照确定的名额、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组织评选,对初选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9月底前,将初评产生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报审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上报国务院农民工办。各地区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全国评审。国务院农民工办对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报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评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大会表彰。2015年年底前,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对获得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全国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办公室成员作为全国评选表彰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办组织抽调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各省(区、市)要加强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细化评选条件,明确工作程序,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农民工的亲切关怀,宣传农民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农民工的氛围。宣传活动可以从评选活动起步开始,并在全国表彰大会前后形成宣传高潮。
(三)大会组织。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将邀请部分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代表进京参加表彰活动,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受邀代表安全顺利进京参加活动。具体会议安排另行通知。
(四)经费保障。各地的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经费支出。中央的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经费支出。
联 系 人:李盅盅 华巍
联系电话:010-84207648 84207640
电子邮箱:Nongmingongban@mohrss.gov.cn
附表:1.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2.全国优秀农民工报审表
3.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报审表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7月3日
附表1
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
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地区 | 优秀农民工(人) | 先进集体(个) |
1 | 北京 | 35 | 2 |
2 | 天津 | 22 | 2 |
3 | 河北 | 35 | 2 |
4 | 山西 | 30 | 2 |
5 | 内蒙古 | 22 | 2 |
6 | 辽宁 | 35 | 2 |
7 | 吉林 | 35 | 2 |
8 | 黑龙江 | 28 | 2 |
9 | 上海 | 35 | 2 |
10 | 江苏 | 50 | 3 |
11 | 浙江 | 55 | 3 |
12 | 安徽 | 32 | 2 |
13 | 福建 | 33 | 2 |
14 | 江西 | 28 | 2 |
15 | 山东 | 55 | 3 |
16 | 河南 | 45 | 3 |
17 | 湖北 | 32 | 2 |
18 | 湖南 | 36 | 2 |
19 | 广东 | 80 | 4 |
20 | 广西 | 30 | 2 |
21 | 海南 | 15 | 2 |
22 | 重庆 | 32 | 2 |
23 | 四川 | 45 | 2 |
24 | 贵州 | 28 | 2 |
25 | 云南 | 30 | 2 |
26 | 西藏 | 15 | 2 |
27 | 陕西 | 25 | 2 |
28 | 甘肃 | 22 | 2 |
29 | 青海 | 15 | 2 |
30 | 宁夏 | 15 | 2 |
31 | 新疆 | 20 | 2 |
32 | 新疆兵团 | 5 | 1 |
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推荐一个先进集体。
附表2
全国优秀农民工报审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
户籍地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先进事迹 (可加页) | ||||||
省级评选表彰机构推荐意见 | ||||||
全国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意见 |
附表3
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报审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先进事迹(可加页) | |||||
省部级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全国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意见 |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