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为
企业后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兵劳社函〔2000〕221号
农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师劳社发[20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兵发[1998]39号)计算。
改企后职工退休时指数化平均工资的计算,从1993年1月1日起至退休时,按实有年数有多少年算多少年进行指数化平均,改制前的原档案工资可视同缴费工资。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的精神,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给予5年的平稳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考虑兵团事业单位改制的时间,兵团事业单位改企过渡期自2001年7月起开始。其中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分别发给待遇差额的90%,70%,50%,30%,10%。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中解决。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的办法计发时,不再进行“新”“老办法”比较,即只按新办法计发,无须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计算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险字[1995]291号)计算养老金。
改制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原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时,其计算养老金的工资基数封定在2001年6月30日的档案工资。2001年6月30日前已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改制之日。
四、事业单位改制后,其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资金待遇不变,今后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调整的有关政策。
五、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的机构应及时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职工改制前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和职工在调入事业单位前,企业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原规定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